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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常识必知必读之二:定密工作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能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能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依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经常”主要是指近三年来年均产生六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管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依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由国家秘密范围和国家秘密目录两部分构成。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依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国家秘密确定的基本程序是: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属于工作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已经依法公开或没办法控制知悉范围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当国家秘密确定时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或者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秘密应当及时变更。

  国家秘密变更依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理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机关、单位理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保密法律和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除。

  国家秘密解除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行解密,即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二是提前解密,即机关、单位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依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及时解密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做出解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并不代表可以公开,需要公开的应当由解密的机关、单位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使用保密事项范围,首先要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中有关条款的含义,并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目录,确定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对可能会产生的其他工作方面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对照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在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中“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