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与案例

“限高门”到底“限制”了什么?

  5月10日,河南漯河一物流仓库起火,火光冲天,黑烟滚滚,十余辆消防车前往扑救,但在火场附近消防车被限高杆“卡住”无法通过,所幸当日大火已被扑灭,未发现人员伤亡。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防火通道的净高不可以少于4米。但不少机构设置的限高门高度根本不达标。消防车、救护车因限高而耽误救火、抢救病人的例子比比皆是。

  事实上,如按国家标准设计道路,限高门本没有存在的空间。《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规定,城市机动车道路设计的最小净空应为4.5米。《城市桥梁设计规范》也规定应保证4.5米最小净空,如果因矮桥或隧道等必须限高,至少应该保证同一条路限高一致。但实践中,4.5米难以保障,也很难保证同一条道路经过的桥梁隧道限高一致。

  其实,我国并没有设立限高门的明确法律依据。《公路法》和《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和标线》仅规定在需要限高的地方应该设置明显的限高标志,却并未授权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限高门之类的强制限高设施。唯一提到设立限高设施的非法律或国家标准,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其中第34条规定,为避免超载货车破坏道路,县级和乡级政府有权在乡道、村道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又规定“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即使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也是对各种机动车载物限高有相规定。而反观发达国家,罕有限高门或限高钢梁的做法。除了规定在路口提前设置限高标志外,部分桥梁隧道还会使用悬挂式的塑胶或铝合金材质警示杆。如果车辆不慎撞到警示杆,也并不会导致非常严重后果。而目前我国道路管理机构设置的限高设备是重达数吨的“混凝土墩+钢梁”结构,这本身就可能对车辆行驶造成不必要的额外风险。

  平时,由于受限高造成的交通事故比比皆是。虽然我国也有《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和标线》,规定如须设立限高标志,必须“在进入此路段前的路口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提示,使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能够绕行”。但真实的操作中,部分限高设施根本就没有在进入路口前提供必要信息。由此,限高门设置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如何保证出行安全,达到令人满意的“不受阻”效果,还有赖于有关部门好好反思。* 以上只是作者本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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