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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理规定

  《常州市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保障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基础设施,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架快速路、三至五级航道、架空220kv(含)以上电力线等相关设施。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是指为保障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营而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含规划及现状重大基础设施廊道。

  发改、经信、公安、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新、环保、园林、城管、安监、民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包含基础设施本体保护范围和两侧控制范围(具体控制范围详见附件1)。

  第五条重大基础设施廊道出现交叉时,应保证各项基础设施所需的净空高度要求,原则上先建的基础设施应为后建的做好规划预留,有条件的应做到施工预留深度。各项重大基础设施净空高度一定要符合其建筑限界的相应规定,具体最小净空高度控制标准如下:

  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与其他重大基础设施交叉时,应符合相关规定的最小垂直净距(具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2)。

  第六条在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与该基础设施无关的建设活动;确需建设道路交互与通行、市政公用、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应依法报送市规划部门审批。市规划部门审批前应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在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