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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正式发布

  近日,台州市政府正式批复了《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伴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地发展,国家对于城市发展提出了生态城市、低碳城市、园林城市、海绵城市等新要求,出现了市域铁路、地下城空间开发、超高层建筑等新趋势,原《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2版》已难以适应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迫切地需要修订新的技术规定,保障城乡规划实施。

  《技术规定》坚持特色发展原则。着眼于我市“山、海、水、城”和谐共生,从技术标准层面落实城市设计和特色风貌要求,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和整体形象。在国家、省有关规范基础上,对公共绿地,建筑间距控制,建筑物退让距离标准做了全面的梳理与调整,加大了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扩大了风貌管控范围,确保城市的生态绿化与公共空间等得到一定效果控制。

  《技术规定》坚持借鉴提升原则。以全面深化规划管理改革思路,从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角度,对标国内外技术标准,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更新完善地下空间、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停车泊位、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等内容,统筹考虑地上地下、相邻地块空间有机联系,按照高标准、高品质、现代化要求有序推进城市建设。

  《技术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为进一步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以问题为导向,结合规划管理实际,研究和查找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明确规划实施边界,严格技术审查原则底线。尤其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开发行为,引导建筑规划设计更趋合理,从源头上杜绝“偷面积”“商改住”等做法,设定了相应条款,促进市场更公开、公平、公正发展。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主要是法律和法规依据及适合使用的范围。依据方面增加了我市2017年出台实施的《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适合使用的范围方面为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共三条。主要明确了各类城市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第三章“建筑间距”,共八条。主要是在国家、省有关规范基础上,结合城市特色风貌要求,明确了低层、多层、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侧向间距等控制要求。尤其是首次明确了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要求。

  第四章“建筑退让”,共十条。主要是对公共绿地,建筑间距控制等标准做了全面梳理。加大了新建建筑后退城市主次干道的距离,尤其是增加了超高层等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明确了市域铁路、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退让要求应符合《台州市市域铁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商业、酒店、文化体育等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沿城市道路一侧不可以设置围墙,涉及保密等特别的条件的围墙立面应进行美化设计。

  第五章“地下空间”,共六条。为本次《技术规定》新增章节。是落实省、市政府对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举措,广泛借鉴了杭州、上海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实践经验,主要是明确了地下空间的开发退界、相邻地块的互联互通,代征地下空间停车等规定。明确了地下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设置商业、文娱等功能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并按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

  第六章“建筑高度”,共五条。强调了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总高度应当符合净空保护要求。另从保护自然山水,历史人文等方面出发,明确了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山体周边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进行视线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共四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居住、商业、仓储等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为提高居住小区公共绿地品质,明确建设用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应设置集中绿地。

  第八章“建筑工程停车泊位”,共七条。为适应城市交通发展的要求,改善我市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在省标基础上,对台州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如增加了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商业建筑的集中地面停车泊位标准;提出了人车分流的居住小区,应在小区出入口附近设置一定规模的访客停车泊位;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应增加接送车辆的临时停车区。

  第九章“其他规定”,共十七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开发行为,引导建筑规划设计更趋合理,从源头上杜绝“偷面积”“商改住”等做法,设定了相应条款。主要内容有:一是为提升市区商业开发档次,美化城市形象,明确了市区新建居住小区,要以社区为单位配套建设社区商业中心,不可以设置沿街底商。确需设置商业用房的,应集中安排布局、块状布局;二是为防止随意搭建、“偷面积”等现象,对住宅通高阳台、错层阳台和花架等装饰构件的设置进行规范,并对叠排排屋、联排排屋的最小套型面积进行约定;三是参考杭州等城市的“限酒令”,严控“类住宅”,对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的规划建设进行约定。明确:除规划条件允许外,不得建设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单元式办公等用房;酒店(宾馆)不得分割销售;办公建筑每个分割单元产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除食堂外,不可以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

  第十章“附则”,共三条。明确自《技术规定》施行之日后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