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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

  为加强延吉机场净空区域的环境管理,确保延吉机场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军民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以及《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1002000)》等法律和法规,结合延吉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飞机起降安全而规定的障碍物限制面以上的空间,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具体限制高度标准见附件)。本规定所称机场管理机构是指空军场站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距机场跑道中心线公里的区域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第二条 凡在延吉机场净空区域内从事规划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把机场发展规划及净空保护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凡在机场净空区域内规划、修建或新建、改建、扩建高大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确定对净空安全无影响后按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实施。

  第四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单位或个人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承担。对历史形成的超高建筑物,在未拆除超高部分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六)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十二)禁止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未向机场管理机构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净空区域内燃放孔明灯、高空气球。

  第七条 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举办放飞鸽子、施放高空气球、燃放高空大型礼炮、烟花、焰火、高升和孔明灯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批复意见开展活动。

  第八条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气象局颁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并经气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放。

  第九条 需要实炮弹发射实验或人工降雨炮射作业的单位,应当先向机场管理机构申报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机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作业单位必须按照机场管理机构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严格按照国家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十条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设立无线发射装置及在高层建筑物上安装通信铁塔设施时,必须经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和机场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机场净空限制图,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净空限制图的要求进行保护和控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经常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地方政府做好辖区内单位和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气象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家民航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延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跑道两侧各10公里、两端各20公里范围。延吉市所辖街道及乡镇(除三道湾镇外)都在延吉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东端到图们市长安镇至龙井市九龙山一线,西端到龙井市老头沟镇至和龙市头道镇一线,南端到龙井市东盛涌镇,北端到延吉市依兰镇。总面积为852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