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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场监督办理局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公示(2020年第四十号)

  台州市路桥区商场监督办理局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公示(2020年第四十号)

  《查验陈述》(NO:20F0920149):食物称号:石膏豆腐;被抽样公司称号:林素清;出产日期:2020年09月19日;查验测验定论:经抽样查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增加剂运用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查验陈述》(NO:20F0920151):食物称号:豆腐干;被抽样公司称号:林素清;出产日期:2020年09月19日;查验定论:经抽样查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增加剂运用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查询处理状况:2020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峰江商场监督办理所三楼303办公室,向当事人林素清的老公丁仙宝送达两份《查验陈述》(NO:20F0920149、NO:20F0920151),并于当日对其出产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查看,现场未曾发现苯甲酸钠增加剂。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立案查询。

  产品操控状况:经查询,当事人该批次石膏豆腐共出产60公斤,本钱价2元/公斤,本钱为120元,出售价2.6元/公斤,出售额156元,赢利36元;豆腐干共出产10公斤,本钱价4元/公斤,出售6.4元/公斤,本钱为40元,出售额64元,赢利24元,以上批次豆制品均无库存。

  因为出售目标不确定,且一般短期内食用完,无法召回,到2020年12月14日,我局未接到顾客食用该批次石膏豆腐、豆腐干的相关投诉。

  违法行为查办状况:当事人上述之行为触及嫌疑违背法令《浙江省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物摊贩办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则,系违法行为。

  依据《浙江省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物摊贩办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决议没收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60.00元,并处罚款5100.00元,合计罚没5160.00元。

  原因排查及整改状况:上述两款不合格产品是因为当事人暂时人为运用增加苯甲酸钠,形成食物抽检不合格。后其已改用原有工艺,并已自动将剩下苯甲酸钠悉数毁掉,执法人员在后续对其出产经营场所检查时,未发现苯甲酸钠增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