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县纪委督查组反馈岷县某学校食堂库房货架摆放有超过有效期辣椒面的线索,依法对该学校食堂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库房货架摆放待用的外包装标称“红椒源”辣椒面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岷县某学校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